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024-1-25 14:58:33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草拟了《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112日(星期五)17:00前,将意见建议通过邮箱反馈至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63105600

邮箱:kmsgxjxcc@163.com

 

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昆明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使用管理,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由财政部下达给我市的中小企业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财政专项资金和省、市财政相关配套资金,资金专项用于推动我市中小企业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相关工作。

第二条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相关部门机构开展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

第三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须遵循“专款专用、全面统筹、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配建议下达资金。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发布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申报指南;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各区(开发区)工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全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试点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四)各区(开发区)财政部门配合做好专项资金拨付工作。

(五)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负责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及验收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下达我市的中小企业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财政专项政策资金1.5亿元和省、市财政相关配套资金组成。省、市两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相互补缺。支持对象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昆明市域内注册设立、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化学新材料制品制造、民族药品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制造、高原特色电力装备制造、绿色食品制品制造行业生产及相关配套的工业企业。

(二)应用实施数字化转型项目。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共同支持中小企业数字转型工作,具体支出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企业改造投入补助

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对纳入改造范围企业的数字化转型相关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给予补助。根据改造完成后的数字化水平评测等级情况,对纳入改造范围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投入给予补助。其中,达到二级水平的企业按照改造投入30%补助,每家最高补助20万元;达到三级及以上水平的企业按照改造投入40%补助,每家最高补助40万元;达到四级及以上水平的企业按照改造投入50%补助,每家最高补助50万元。

(二)数字化转型“小灯塔”企业奖励

鼓励中小企业深度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服务云平台的SaaS(软件即服务)化服务,遴选典型优质应用的样板“小灯塔”企业,带动广大中小企业“看样学样”,推动加快数字化转型,每家样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数字化车间及智能工厂案例奖励

鼓励试点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打造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对获评中小企业数字化车间及智能工厂典型案例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四)“链式”转型典型案例奖励

对典型高效的“链式”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进行奖励,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对获评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五)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补助

1.支持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支持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数字化服务商等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咨询诊断、人才培训、平台提升等综合服务。

2.中小企业数字化诊断咨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要求诊断服务商为纳入改造范围企业提供诊断咨询、项目跟踪等数字化转型顾问服务,诊断咨询补助标准按照每家企业1万元。

(六)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效评估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改造企业提供数字化水平评测服务和成效验收服务。

(七)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人才培训补助

面向试点企业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训活动,引导各试点企业设置企业数字化转型专员,实现改造企业全覆盖。

(八)其他列支范围

根据全市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实际,支持其他与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加大地方资金配套力度。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基础上,地方专项资金用于扩大改造范围,复制推广,推动“链式”转型,技术创新攻关,数字化转型生态优化等方面。

第八条专项资金不予支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项目:

(一)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申报单位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三)试点实施期结束,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企业获得专项资金总支持额度累计不超过该企业数字化转型投入的50%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试点实施行动方案,公开发布改造企业、样板企业、样板服务商、“链式”转型案例等政策文件,明确支持重点、申报程序及要求,向社会征集。

第十一条申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专项资金项目采取逐级申报、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定相结合方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县(市)区、开发区组织辖区内上述五个细分行业生产及相关配套的工业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属地原则向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对本区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申报企业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出具推荐意见后向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提交。

(三)评审及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专家咨询委员会按照申报情况对申报主体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按照批次配额确定实施企业,对于申报数量超出批次配额的进行综合打分确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作为项目承担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内容、投资额度、实施期限开展建设,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实施,严禁擅自变更。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加快项目实施,尽早投产达产,发挥效益。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由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调整。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三)建设期延期三个月及以上,并超过试点实施期间的项目应取消并缴回补助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重要变化事项。

第十三条改造企业因项目取消、验收不合格、企业破产等原因产生的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上缴财政统筹使用。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对纳入改造范围的试点行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投入补助和诊断咨询补助由中央、省级、市级财政承担,对纳入改造范围的非试点行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投入补助和诊断咨询补助由省、市、区财政视资金情况按比例承担。

第十五条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表、支出原始凭证复印件、承诺书及有关验收材料。经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同意后报送至昆明市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不少于3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独立审计,验收采用会议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并出具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资金拨付。项目经审计并通过验收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联合下文后将资金拨付给企业属地财政部门。为推动专项资金及早发力,按照能快则快、能早则早的原则,在对企业资质进行审核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预期奖补费用的70%在项目实施完成经审计验收后拨付给企业,剩余奖补费用在试点工作总体验收后予以拨付。

第十七条其他涉及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进行补助,已获得专项资金的追回资金,涉嫌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如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企业收到专项奖励补助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与项目相关的设备、硬件、产品、软件等采购费用,以及与项目相关的设计、检测、评价服务等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XX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XXXX日,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资金使用新政策时,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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