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孵程序 |
2011-9-26 16:10:11
入孵标准
Ø 入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属于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
3、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迁入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4、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国家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5、入孵时应当取得法人资格,并且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6、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或者为高新技术及其商品化、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主业。
7、有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9、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10、研发、生产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产生。
1、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导向;或符合云南省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技术开发项目能够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或云南省与中科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等重点院校合作计划中的其他项目。
2、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取得合法的知识产权,已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或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3、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有一定的技术进入壁垒。
4、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5、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入孵程序
入孵企业或创业者申请到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入孵,初步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人)应当提交《入孵申请书》及《入孵申请书》注明要求提供的材料(《入孵申请书》见附件一)。 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对入孵申请的企业(个人)按照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入孵给申请者以明确的答复。同意入孵的,予以办理入孵手续,签订《孵化协议》和其它服务协议。 《孵化协议》、《综合服务协议》是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与入孵企业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孵化协议》见附件二,《综合服务协议》见附件三)。 已签订“孵化协议”的企业由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授牌“昆明北理工科技孵化器入孵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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