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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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3 16:23:33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6年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195号)两个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自2016年起实施。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一、科技人员占比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10%占比的计算口径: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 第一类比例: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第二类比例: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研究开发费用占比计算口径: 1.“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 2.分母: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计算口径: 1.“近一年”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 2. 分子: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的总和。 3. 分母: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注意“场地、人员、核算”三者在当地应可见、可核; 2、注意申报、财务核算资料及企业实际中的联系性和逻辑性; 3、重视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享受情况,不允许高新技术企业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4、企业应按要求填列明细表及设置辅助账。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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